澳门特区终审法院宣判前检察长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裁定何超明触犯诈骗、滥用职权、创立犯罪集团等多项罪名成立,判处刑期21年。
合议庭同时判处何超明个人向检察院赔偿1836万(澳门元,下同),与其他共犯黎建恩、陈家辉等人合共赔偿4990万,与黄国威赔偿332万,与王显娣赔偿432万;涉及犯罪集团的118万不法收益,以及与妻子周小芙的1210万不明財產予以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