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订明,在某些程序及法律事宜中作出道歉的法律后果,从而提倡和鼓励爭端各方按意愿適时作出道歉,以和睦方式排解爭端。適用的“道歉”包括口头、书面,表达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
草案规定,道歉的事实陈述,不构成承认过失或法律责任,在裁断过失或法律责任时,亦不得將道歉列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虑因素或证据,並规定保险保障不会因道歉而失效或受到其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