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金融管理专员、保险业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將为处置机制当局,並获授予一系列所需的权力,对不可持续经营的、具系统重要性的香港金融机构进行有秩序的处置,从而缓减因其不可持续经营而对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有效运作(包括持续执行关键金融功能)构成的风险,同时,透过让该机构的股东及债权人承担亏损,以减低需要动用公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