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敦促欧方严格履行世贸组织规则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再对中国企业使用“替代国”调查方法,给予中国企业公平待遇。
据悉,替代国制度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如果进口国选择国内价格最高的替代国,对出口商是一种打击,而对于申诉人来说却是相当有利的,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