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颂恆和游蕙禎当时未正式宣誓在法律上不是正式立法会议员,同时《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只保障议员在会议上的言论自由,但议会內的肢体行为不获豁免,即使是立法会议员仍可被刑事检控,就表面证据而言,认为律政司具合理起诉理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