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在行政主导体制下的司法独立,同样反映了行政长官的优势地位以及行政、立法对司法的制约。新宪制下的香港“司法独立”,只能在“一国两制”之下独立行使司法权,普通法的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宪法和基本法。
1997@一2023HK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