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对于有关部门、检测机构、生产经营企业都提出了更详细更严格的处罚条款。对于检测机构,法律明确了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与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检测人员,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1997@一2022 HK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