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对社会禁枪的国家很多,凡是禁枪的国家队涉枪犯罪均持严惩态度,但对于枪支标准的司法认定,却没有哪个国家能像我们这样“含糊不清”,按照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标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这一物理概念不但非常抽象令人难解,从大妈被判3年半这一案例中,更意味着能够发射“子弹”将气球打暴的枪形物品都属于“枪支”,这就难怪有律师坦言“是‘枪’都不能沾”,而从这一案例中更突出表现在对使用者的“不分老少”,即便是儿童嬉戏的玩具枪,落在成人手里也可能因“私藏枪支”而触犯法律。如此“惊恐”的司法理念和僵化的司法实践,又如何不让大妈女儿乃至社会对判决产生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