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十一月十一日作出的决定合宪、合法,亦是必要的。该决定为立法会议员违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要求定下明确法律后果,明确规定法律后果适用于经依法认定为不符合资格参选立法会选举的立法会议员,为特区政府宣布这些立法会议员丧失立法会议员资格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这适时的决定确保准确贯彻实施“一国两制”,以及妥善维护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完全不存在所谓破坏“一国两制”和香港高度自治的问题。部分人士批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压制人权、自由,削弱民主或立法会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此等说法完全偏离事实。特区政府对外国政客作出的不负责任言论予以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