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中央事权与特区政府权力的划分和界定比较清晰。驻港国安公署对三类特别情形的国安案件行使管辖权: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的;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的;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的。其余大部分案件则由特区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