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法官对基本法及香港的政治制度有很大的误解,主审法官只提出立法权在立法会,但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已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