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行政法律冲突产生的理由很多,基于身份为标准的人口流动管制是其中一个原因,维护国家安全、保持港澳的繁荣稳定等亦是区际行政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总之,在不触及区际行政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大湾区建设根本不可能进入“深水区”,只能进行一种城市资源间的协调与配置、各自为战的合作,而非追求区域内部畅通、要素真正流动的合作。鉴于区际行政法律冲突之困将削弱大湾区建设的实效,增加了内地与港澳融合的成本,各方有必要尽快协调区际行政法律冲突,保障大湾区生产要素的流通不因法律冲突而被阻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