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从这一条看,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极端紧急状态,香港驻军同样也能参与维持社会治安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