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确立了我们的独立司法体系的基本方针,包括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法院享有特区的终审权,以及终审法院可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现时,有14位来自英国、澳洲及加拿大的显赫、杰出法官获委任为终审法院法官。为了确保司法机构有效运作,政府一直为司法机构提供足够资源和所需支援。香港特区的司法独立表现在亚洲排名第一,全球排名第八,深获国际认同及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