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建议,经济房屋的申请必须由家团中一名年满25岁且在澳门居留至少7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提出;且新增经屋的申请人及买卖预约合同立约人须符合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的条件。
法案建议將现行制度的分组方式排序改为以评分方式排序。此外,明確在选择房屋前,家团申请人的成员人数变动的处理,在甄选时需更新申请数据及重新计分,如家团的得分低於原先的得分,则家团在该名单上重新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