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行政长官梁振英掷玻璃杯被裁定普通袭击罪成立,25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监两星期,他获准保释外出等候上诉。
裁判官裁决时指,法庭研究过黄毓民当时的动作,相信他是向梁振英掟杯,而非泼水,亦排除玻璃杯是意外飞脱。
裁判官亦指出,考虑到黄毓民今次掷的是玻璃杯,伤害性较大。虽然黄毓民指他是进行议会抗爭,但这属暴力行为。黄毓民亦是一名公眾人物,犯案时是立法会议员,他在议会上掷水杯,行为既暴力,也不文明,此风不可长,需要判以阻嚇性刑罚,故不宜判以罚款,被告没有求情,也无悔意,亦不宜判感化或社会服务令,考虑事件並无人受伤,因此判他入狱两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