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与芬兰的全面性协定亦包含资料交换条文,让香港可履行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逃税的国际义务。
该全面性协定在双方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就协定作出一项命令,有关命令须经立法会以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