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区和基本法的“根”和“源”。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別行政区,在特別行政区內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第六十二条亦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別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因此,我们要理解基本法背后的理念和歷史,就更必须要了解我们国家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