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的“港独”言论是煽动犯法。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的“煽动意图”、第十条的“罪行”,戴耀廷的言论引起他人憎恨、藐视或离叛国家、中央政府。再者,戴耀廷虽称自己没有煽动暴力,但该两项条文没有规定达至暴力行为的程度才算煽动。因此,他相信戴耀廷涉嫌触犯煽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