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获悉,本次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包括八类情况,其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登记户口。
对于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过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遗失说明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换领,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对于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向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恢复户口登记。恢复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除以上几类情况外,本次登记的无户口人员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如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公民可登陆“首都之窗”网站查阅相关规定。
此外,《实施细则》强调,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要认真履行主动申报户口义务,如实反映未登记户口原因,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