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政公署当天发出新闻稿指,曾荫权被加控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B)(a)条。
香港廉政公署於去年10月落案起诉曾荫权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控方同时申请修订上述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