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及其他地方有愈来愈多以ICO来募集资金的活动,视乎个別ICO的事实及情况,当中所发售或销售的数码代幣可能属於《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股份”、“债权证”及“集体投资计划”等被视为“证券”的定义,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以及管理或推广投资有关產品,都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业务活动以本港公眾为对象,有关机构及人士都需要获证监会发牌或註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