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中也明確划拨用地產权归政府,不限定划拨用地投资主体,政府可以根据其投资管理要求选取合適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者,区分用地供应和项目经营,以鼓励社会投资民生用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確保公共服务及產品尽可能地惠及广大群众。再有,《意见》中也明晰划拨用地“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